2026年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如何确定和核验
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把商品描述与海关办理规则联系起来。根据编码核查关税税率、禁限措施、是否需要合格评定文件以及适用于该商品的其他措施。分类不能只依据商业名称:还需要用途、结构、材料、工作原理、完整性和技术特征。
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是什么意思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是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的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分类是指把商品归入商品品目、子目和细分子目。编码由十位数字组成:
- 前两位数字表示章;
- 前四位数字表示品目;
- 前六位数字表示子目;
- 全部十位数字表示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的细分子目。
不仅章节和品目的名称具有法律意义,章节和章的注释以及商品编码解释总规则也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仅按一个词搜索只能作为起点。最终编码应依据品目文本、注释、商品特征以及解释规则的顺序适用来论证。
商品分类影响什么
编码不是形式编号,而是海关决定的一部分。它影响:
- 进口或出口关税税率;
- 结合价值和原产地计算海关付款;
- 适用禁令、限制和保护国内市场的措施;
- 核查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要求;
- 货物申报单第31栏的商品描述和第33栏的编码;
- 对外贸易统计核算。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0条规定,申报时由申报人或申报编码的其他人员对商品进行分类。海关机关核查分类是否正确,发现错误时作出自己的决定。对于复杂或重复进口的商品,可以研究委员会已公布的决定以及海关机关预先裁定中的信息。
查找编码前需要收集哪些资料
工作描述应能说明商品是什么、由什么制成以及执行什么功能。初步分析需要收集:
- 不含供应商内部缩写的完整名称;
- 制造商、品牌、型号、货号和目录号;
- 用途和适用范围;
- 会影响分类的材料或成分;
- 结构、工作原理和执行的功能;
- 成套完整性和套装组成;
- 尺寸、功率、容积、重量和其他重要参数;
- 状态:新商品、二手商品或翻新商品;
- 产品、铭牌、包装和标识照片;
- 技术说明、产品说明书、图纸或制造商目录。
商业文件应使用一致的名称和计量单位。发票、规格书、装箱单和技术说明应逐行核对。没有功能和特征说明的“零件”“设备”“配套件”或“备件”等表述,不能充分揭示商品以供分类。
确定编码的步骤
- 描述商品。 记录用途、材料、结构、功能和完整性。
- 查找可能的商品品目。 使用现行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而不是往年保存的副本。
- 阅读注释。 核查章节、章和品目的包含项与排除项。
- 按顺序适用解释总规则。 先确定品目,再比较同一层级的子目,并选择十位细分子目。
- 核对分类决定。 研究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已公布的、具有可比特征商品的信息。
- 核查相关要求。 根据所选编码和描述,核对关税、限制以及合格评定文件。
- 统一文件。 申报中的描述应确认申报编码所依据的特征。
下面的商品编码树帮助从类别走到商品品目。核查现行版本时请使用 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和欧亚经济委员会网站上的统一海关关税表.
汽车零部件的商品编码:为什么没有一个通用编码
“汽车零部件编码”这一表述涵盖不同商品。部分产品可归类为车辆零部件和附件,但某些总成和材料可能因功能或成分而归入其他品目。电气设备、蓄电池、轮胎、玻璃、轴承、滤清器、紧固件、技术液体以及发动机的单独部件,不能自动合并为一个编码。
目录号可以确认零件识别,但其本身不能替代技术说明。每个品项都要确定功能、材料、结构和适用性。套件、总成和单独部件应分别描述,因为商品的组成和主要属性可能改变分类。
汽车零部件品名清单核查表
发货前准备一张表,其中每一行对应一个商品项。每个汽车零部件应注明:
- 准确的技术名称和商业名称;
- 品牌、制造商、型号、货号和目录号;
- 该零件适用的车辆或设备类型;
- 该零件在车辆中的功能;
- 材料、结构和工作原理;
- 套件组成和所含部件清单;
- 新件、二手件或翻新件的状态标识;
- 数量、价格、净重和毛重;
- 产品、铭牌和原厂包装照片;
- 技术目录、产品说明书或制造商函件。
对于发动机或变速箱,还要说明完整性和附属部件。对于电子控制单元,要说明用途、电气参数以及与车辆系统的相互作用。对于轮胎、蓄电池或含液体的商品,要单独记录用于分类、运输和安全要求核查的特征。
汽车零部件进口文件
文件包围绕品名清单和交易条件形成。工作文件夹包括:
- 外贸合同及其附件;
- 逐行列明商品的发票;
- 规格书和装箱单;
- 所选运输方式对应的运输单证;
- 技术说明、目录、图纸和照片;
- 制造商和原产国信息;
- 对于受强制要求约束的品项,提供合格评定文件;
- 其他确认申报中所列信息的文件。
名称、数量、价值、重量和货位应在合同、发票、规格书、装箱单和运输单证之间核对。如果供应商只使用货号,应向文件补充名称和技术特征的说明。
商品编码和合格评定是不同的核查
商品编码有助于找到适用措施,但强制合格评定问题还要按名称、用途以及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核查。海关联盟技术法规018/2011也适用于影响安全的轮式车辆部件。申报时需提交该法规合格评定文件的产品清单,由欧亚经济委员会委员会第77号决定批准。
对于每个品项,应核对法规文本、带编码的产品清单和商品实际特征。合格评定文件应按编号、有效期、申请人、制造商、产品和适用范围核查。合格评定机构信息应在最新的 欧亚经济联盟注册目录.
品名清单中的典型错误
- 整批不同零部件使用一个通用编码;
- 只按目录号或照片选择编码;
- 未比较特征就复制旧批次编码;
- 把套件和单独部件混在同一行;
- 缺少材料、功能或工作原理信息;
- 发票和装箱单中同一品项名称不同;
- 未注明二手商品状态;
- 核查证书时未把适用范围与商品对应。
这些错误应在填写申报单前修正:把品名清单拆分为同质品项,向制造商取得技术资料,并统一所有文件中的描述。
如何使用分类决定
当所研究的商品不仅名称相同,而且与决定中描述的商品相一致时,欧亚经济委员会决定或已公布的预先裁定才有帮助。请比较用途、结构、材料、工作原理、完整性、型号以及构成分类依据的其他特征。如果决定适用于总成装置,不能自动套用于单独零件;新型号的结论也需要比较其特征。
工作论证中应列明所选品目、适用的注释和解释规则,以及取得商品特征所依据的文件。这样的文件有助于在采购、物流、申报人和供应商之间统一商品描述,并保留下一次同质交付选择编码的依据。
新件、二手件和翻新件
汽车零部件状态应在发票、规格书和技术说明中记录。对于二手总成,需要照片、制造年份(如有)、完整性、标识和可见使用痕迹信息。对于翻新零件,应说明已完成的工序和更换的部件,前提是制造商或卖方披露这些信息。
新件和二手件不应合并为同一行。单独描述可以核查每组商品的分类特征、价值、数量和文件。当实际完整性不同时,不带附件的发动机、发动机总成以及单独部件套装也应列为不同品项。
如何准备混合汽车零部件批次
对于含数十个货号的批次,先创建主表。表中每一行分配内部编号,并与货号、照片、装箱单位置和技术文件关联。然后只有在关键特征一致时才将同质品项分组。这样可以简化数量、价值、重量和编码的逐行核对,并有助于在提交申报前发现差异。
电子控制单元、机械总成、橡胶技术制品、紧固件、蓄电池和液体,宜在规格书阶段就分开。这样的划分不会自动指定编码,但能显示功能、材料、文件要求和运输要求方面的差异。
提交申报前的核查
- 核对所有文件中的商品行数和货号;
- 核查计量单位、数量、净重和毛重;
- 把品项价格与发票和合同条款对应;
- 根据技术资料和照片核查描述;
- 记录编码依据和所使用的来源;
- 把商品与适用的禁令和限制对应;
- 核查合格文件的要素和适用范围;
- 统一第31栏的商品描述和第33栏申报编码。
编码、价值和海关付款之间的关系
关税税率按现行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核查,计算基础取决于海关价值和商品其他特征。因此,只有一个编码,在没有价格、交货条件、费用和文件的情况下,无法给出完整计算。一般程序见关于 海关价值 和 海关付款.
申报单组成及其主要栏目的用途说明见页面 报关单。这些材料补充分类说明,但不会把不同商品品项合并为一个编码。
常见问题
能否只按货号确定编码?
货号用于识别目录中的产品,而分类应依据用途、结构、材料、功能和完整性来论证。目录卡可作为这些特征的来源。
所有汽车零部件都归入8708品目吗?
不是。商品编码按若干产品的功能或材料设置了单独品目。批次中的每个品项都应与商品品目文本、注释和解释规则对应。
一张证书是否足够覆盖整批货物?
文件应按产品清单和适用范围核查。文件中的名称、制造商、型号和特征应覆盖申报商品。不同类型的批次可能包含要求不同的品项。
什么时候预先分类裁定有用?
这种机制在商品申报前使用。申请和技术资料必须明确描述具体商品类型、品牌、型号、货号、改型和分类特征。
提交汽车零部件品名清单进行核查
NBR核对品名清单、商业文件和技术文件,形成缺失资料清单,并陪同办理该批货物海关手续。请准备品项表、发票、装箱单、货号、特征和照片。
转到服务页面 汽车零部件报关 。如果需要运输,请使用单独页面 汽车零部件运输.
官方来源
- 第 I 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 第 II 类. 植物产品
- 第 III 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 第 IV 类. 预制食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及醋;烟草及其代用品
- 第 V 类. 矿产品
- 第 VI 类.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产品
- 第 VII 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 第 VIII 类. 生皮、成革、天然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和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物品;动物肠制品(蚕丝蛋白纤维除外)
- 第 IX 类. 木材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芦苇草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其他编结品
- 第 X 类. 木浆或其他纤维素纤维材料浆;可回收纸或纸板(废纸及废料);纸、纸板及其制品
- 第 XI 类. 纺织材料和纺织制品
- 第 XII 类. 鞋类、帽类、雨伞、阳伞、手杖、座杖、鞭子及其零件;加工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第 XIII 类. 石、石膏、水泥、石棉、云母或类似材料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
- 第 XIV 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的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 第 XV 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 第 XVI 类. 机器、设备和机械装置;电气设备;其零件;录音和放音设备;电视图像和声音的录制及重放设备;其零件和附件
- 第 XVII 类. 陆路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以及与运输有关的装置和设备
- 第 XVIII 类. 光学、摄影、电影、测量、检验、精密、医疗或外科仪器和设备;各种钟表;乐器;其零件和附件
- 第 XIX 类. 武器和弹药;其零件和附件
- 第 XX 类. 各类工业制品
- 第 XXI 类. 艺术品、收藏品和古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