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货物
海关法将术语“海关货物”解释为跨越边境运输的任何动产。此概念还包括信息载体、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货币、各种能源,以及视同不动产的物品。后者包括河运、海运及航空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的国际运输另有专门规定(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4条)。国际运输工具按优惠特别程序跨越边境,不征收关税及税费。如果运输工具拟用于后续销售,则属于货物类别。
货物依照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其中不同类别的货物归入各组及各章。
货物分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产国。实质上,所有 海关货物 均可分为外国货物及关税同盟货物。后者是指完全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境内生产的全部货物。
外国货物分为:
- 在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生产的货物;
- 在优惠制度所涵盖国家生产的货物;
- 在其他国家生产的货物。
原产国可能并非一个国家,而是多个国家。如果货物由多个国家生产,则将进行最后一道加工工序的国家认定为原产国。
确定原产国的文件
为在海关确定货物原产国,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之一:原产地声明或原产地证书。
- 声明是正式书面文件,可采用任意形式编制,但必须载明能够确定货物生产国的信息。任何与货物有关的商业文件均可作为此类文件。
- 证书是由出口国或生产国的获授权国家机关或机构签发的书面文件,其中必须注明该货物原产于该国。
《海关法典》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交证书,例如原产国享有海关优惠,或对货物原产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时。